《廣東省母嬰保健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
為促進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開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現將《廣東省母嬰保健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在本網站登出,敬請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有關意見建議請向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規處反饋(截止時間: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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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母嬰保健管理條例
(修訂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保障母親和嬰兒健康,加強母嬰保健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婚前孕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嬰兒保健等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以及相關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母嬰保健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對欠發達地區的母嬰保健工作給予扶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生育促進政策和措施,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免費提供母嬰保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并為危重孕產婦和新生兒救治、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等工作提供必要條件。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增加母嬰保健免費服務項目。
第四條【部門、團體及協會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母嬰保健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母嬰保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發展改革、財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教育、醫保、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母嬰保健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協助做好母嬰保健工作。
母嬰保健領域的行業協會應當發揮信息交流、訴求反映、服務咨詢和行業自律作用。
第五條【宣傳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普及母嬰保健科學知識,推廣母嬰保健先進實用技術,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支持母嬰保健工作、關愛孕產婦嬰兒健康的良好氛圍。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母嬰保健知識公益宣傳。
第六條【婚前孕前醫學檢查】 本省積極推廣婚前孕前醫學檢查。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符合建設條件的婚姻登記處緊鄰設立適宜開展婚前孕前醫學檢查服務的場所,由具備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派駐人員為群眾提供免費檢查;對不符合建設條件的婚姻登記處,應當加強知識宣傳與婚育健康醫學檢查指引,做好與相關婚育健康醫學檢查場所的便利對接。
第七條【孕產期保健】 孕產婦應當做好自我健康管理,按時接受孕產期保健服務。
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范提供優生優育咨詢指導,為孕產婦提供孕產期健康管理、產后訪視和產后四十二天健康檢查服務,對胎兒生長發育進行監護,為新生兒生長發育、哺乳和護理提供醫療保健服務。
倡導家庭成員相互關愛,形成符合孕產婦自身和家庭特點的健康生活方式。
第八條【孕產婦心理健康】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孕產期心理保健知識納入孕產期保健科普宣傳教育內容,根據需要開展心理咨詢、評估和指導,提高孕產婦及其家庭成員的心理健康保健意識。
鼓勵和支持心理援助機構、社會工作機構、志愿服務組織以及社區為有需要的孕產婦提供心理健康援助服務。
第九條【重大傳染病母嬰阻斷】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孕早期或者初次產前檢查的孕產婦提供艾滋病、梅毒、乙肝檢測和咨詢服務,對檢測陽性的孕產婦及其所生嬰兒進行相應干預治療,阻斷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嬰傳播。
各級人民政府引導和支持社會組織參與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嬰傳播工作。
全社會加強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孕產婦及其所生嬰兒隱私保護,營造無歧視社會環境和就醫環境。
第十條【出生缺陷防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實施出生缺陷綜合防治,落實出生缺陷三級預防綜合防治措施。
醫療衛生機構為育齡夫妻提供婚前孕前保健、孕早期綜合干預,以及產前篩查、產前診斷和新生兒疾病篩查,控制嚴重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完善出生缺陷患兒醫療保障制度,減輕缺陷新生兒家庭的負擔。
第十一條【住院分娩】 孕產婦住院分娩時應當提供本人真實身份信息,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予以核驗。
醫師和助產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提高助產技術和服務質量,預防和減少產傷,保障母嬰安全。
促進自然分娩,減少非醫學指征剖宮產。鼓勵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專業陪伴分娩及藥物鎮痛分娩服務,促進安全舒適分娩。
第十二條【危急重癥救治網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指定符合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作為轄區危重孕產婦、新生兒救治中心,組建多學科專家組成的區域危重孕產婦和新生兒救治專家組,建立醫療衛生機構、急救中心和血站聯動機制,健全分級負責、上下聯動的急救、會診、轉診網絡。
醫療衛生機構實行孕產婦妊娠風險評估、高危專案管理、危急重癥救治和死亡個案報告制度。
第十三條【危重孕產婦和新生兒救助】 實施貧困危重孕產婦、新生兒救助制度。對無力支付急救費用的危重孕產婦、新生兒,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實施救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承擔救治的醫療衛生機構給予醫療費用補助。
具體救助制度由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醫療保障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嬰兒保健】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新生兒訪視,建立健康檔案,定期對其進行健康檢查,按照規定的程序和項目對嬰兒進行預防接種。
倡導產后母嬰同室,鼓勵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提供新生兒家庭式陪護病房,減少母嬰分離。
第十五條【母乳喂養】 全社會保護、支持和促進母乳喂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母乳喂養促進工作,加強愛嬰醫院評定和規范化管理。
醫療衛生機構負責母乳喂養健康教育,加強孕前、產時、產后、新生兒和嬰幼兒期咨詢指導,不得向孕產婦和嬰兒家庭宣傳、推薦和違規提供母乳代用品。
衛生健康、發展改革、市場監管、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鐵路、民航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在醫療衛生機構、商場、車站、機場、景區等公共場所推進母嬰設施建設。
第十六條【出生醫學證明管理】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完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為新生兒簽發國家統一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偽造分娩病歷、出具虛假出生醫學證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出生醫學證明。
涉嫌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護照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行為的,醫療衛生機構或者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轄區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公安機關在為新生兒辦理戶口登記時,應當查驗其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七條【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監督管理。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規范不孕不育診治服務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應用,在不育夫婦建立檔案、取精取卵、胚胎移植等關鍵環節進行實人實名查驗,保障醫療安全。
未經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或者為其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八條【禁止性別鑒定或終止妊娠規定】 禁止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胚胎、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十九條【信息和隱私保護】 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孕產婦住院分娩、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等工作過程中掌握的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條【母嬰保健執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母嬰保健管理執法,保障母嬰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管、藥品監管、公安、網信、通信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聯合打擊非法應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等違法行為工作機制,依法聯合查處非法應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監督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建立婦幼保健機構績效考核評價制度,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婦幼保健機構及婦幼健康技術服務的監督和管理。針對產前診斷、輔助生殖、助產等風險較高的重點技術,成立專項技術指導中心或者質量控制中心,強化技術評估、質量改進和風險防范。
第二十二條【監測評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孕產婦死亡、嬰兒死亡和新生兒出生缺陷監測、分析報告制度,實行孕產婦死亡、新生兒死亡評審制度。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孕產婦、嬰兒死亡情況的,應當通過省婦幼健康信息平臺直報系統按時上報。
第二十三條【出生醫學證明罰則】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務人員偽造分娩病歷、出具虛假出生醫學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和買賣出生醫學證明,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出生醫學證明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監管部門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母嬰保健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