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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

      《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

        為促進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開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現將《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在本網站登出,敬請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有關意見建議請向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備案審查處反饋(截止時間:2023年8月25日)。

        地址:廣州市中山一路64號 郵編:510080

        電子郵箱:bascc@gdrd.cn   傳真:020-37866984


      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備  案

      第三章  審  查

      第四章  處  理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保障憲法法律的實施和監督,維護國家法制統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推動備案審查工作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和加強備案審查制度的決定》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

        第三條【規范性文件的定義】  本條例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期內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

        第四條【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  備案審查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堅持全過程人民民主,保證黨中央令行禁止,充分發揮其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監督制度保障憲法法律實施、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的重要作用。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

        第五條【人大常委會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建立備案審查工作統籌協調機制,促進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信息化。

        第六條【人大專委和常委會工作機構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負責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記、分送、交辦和存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或者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稱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負責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綜合協調,以及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其他工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工作。

      第二章  備  案

        第七條【制定機關職責】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加強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確負責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第八條【備案范圍一】  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ㄒ唬┦∪嗣裾?、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ǘ┛h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以及以其辦公廳(室)名義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ㄈ┦∪嗣裾?、地級以上市、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法定授權對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適用中的具體問題所作的配套規定;

       ?。ㄋ模┛h級以上監察委員會制定或者會同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監察規范性文件;

       ?。ㄎ澹└骷壢嗣穹ㄔ?、人民檢察院制定或者會同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審判、檢察工作的規范性文件;

       ?。┮婪☉攬笏蛡浒傅钠渌幏缎晕募?。

        第九條【備案范圍二】  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ㄒ唬┑丶壱陨鲜?、縣(自治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等規范性文件;

       ?。ǘ┑丶壱陨鲜腥嗣裾贫ǖ囊幷?;

       ?。ㄈ┼l、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等規范性文件;

       ?。ㄋ模┮婪☉攬笏蛡浒傅钠渌幏缎晕募?。

        經濟特區法規的備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執行。

        第十條【報備要求】  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備案。

        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材料的內容包括:備案報告、規范性文件文本、有關修改或者廢止的決定、說明、制定規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據及其他參考資料等,有公布該規范性文件公告的,還應當報送公告。

        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應當報送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紙質文件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數量報送,電子文件應當通過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報送。

        每年一月底前,制定機關應當將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報送備案。

        第十一條【予以備案、暫緩備案和不予備案】  經形式審核,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予以備案登記,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符合第八條、第九條規定但不符合第十條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暫緩辦理備案登記,并通知制定機關在十日內補充報送備案或者重新報送備案;補充或者重新報送備案符合規定的,予以備案登記。

        屬于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內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表彰,對具體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向上級機關請示、報告或者會議報告等不具有普遍約束力、反復適用性的文件,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對其不予備案登記。             

      第三章  審  查

        第十二條【審查工作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按照有備必審的要求綜合運用依申請審查、主動審查、專項審查、移送審查和聯合審查等方式,依法審查備案的規范性文件,以審查全覆蓋實現監督全覆蓋。

        第十三條【合憲性問題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發現規范性文件可能與憲法相抵觸或者存在合憲性問題的,應當逐級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十四條【政治性審查標準】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研究,發現存在與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相符或者與國家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問題的,應當提出意見。

        第十五條【合法性審查標準】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意見:

       ?。ㄒ唬┡c法律法規規定明顯不一致,或者與法律法規的立法目的、原則明顯相違背,旨在抵消、改變或者規避法律法規規定;

       ?。ǘ┏椒ǘ嘞?,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增加或者擴充國家機關的權力或者縮減其責任,以及對法定權限以外的其他事項作出規定;

       ?。ㄈ┻`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或者行政收費,或者對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違法作出調整或者改變;

       ?。ㄋ模┻`反授權決定,超出授權范圍;

       ?。ㄎ澹┻`背法定程序;

       ?。┢渌`背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十六條【適當性審查標準】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發現存在明顯不適當問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意見:

       ?。ㄒ唬┟黠@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

       ?。ǘ?、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明顯不合理,或者為實現制定目的所規定的手段與制定目的明顯不匹配;

       ?。ㄈ┮颥F實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不宜繼續施行;

       ?。ㄋ模┢渌黠@不適當的情形。

        第十七條【審查要求和審查建議的提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

        前款之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以下稱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認為規范性文件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接受該規范性文件備案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

        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應當寫明要求或者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名稱、審查的事項和理由,并附上規范性文件文本。 

        第十八條【審查要求和審查建議的辦理】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對審查要求、審查建議進行接收、登記,并及時送法制工作機構進行辦理。

        審查要求由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審查建議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審查,必要時,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對審查建議進行初步審查,認為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啟動審查程序。

        第十九條【不予啟動審查建議程序】 經研究,審查建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啟動審查程序:

       ?。ㄒ唬┙ㄗh審查的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已經修改或者廢止;

       ?。ǘ┡c制定機關進行溝通,制定機關對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明確表示同意修改或者廢止;

       ?。ㄈㄗh審查的規范性文件的同一規定進行審查,已有審查結論;

       ?。ㄋ模┙ㄗh審查的理由不明確或者明顯不成立;

       ?。ㄎ澹┢渌挥鑶訉彶槌绦虻那樾?。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工作機構應當自作出不啟動審查程序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告知提出審查建議的公民或者組織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主動審查】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依法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主動審查,突出審查重點,提高主動審查質量和效率。

        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一般應當自啟動審查程序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專項審查】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對下列規范性文件集中開展專項審查:

       ?。ㄒ唬┥婕案母锇l展穩定大局、重大政策調整、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的;

       ?。ǘ┥婕暗姆?、法規作出重要修改的;

       ?。ㄈ┥霞?、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工作計劃要求進行專項審查的;

       ?。ㄋ模┢渌枰M行專項審查的。

        在開展主動審查、依申請審查、移送審查、聯合審查或者集中清理中,發現可能存在共性問題的,可以一并對相關規范性文件進行專項審查。

        第二十二條【移送審查】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收到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審查建議,或者發現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問題,可以交由法制工作機構移送有關機關處理。移送時,可以提出研究處理的意見和建議。

        其他機關收到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處理的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應當移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辦理。

        第二十三條【與其他機關的聯合審查】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發現有關規范性文件存在涉及其他機關備案審查職責范圍的共性問題的,法制委員會或者法制工作機構可以與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和其他機關備案審查工作機構開展規范性文件聯合審查,共同研究提出審查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四條【規范性文件清理】  制定機關根據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的原則和改革發展的需要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組織開展對涉及重要法律制定或者修改、社會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規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督促制定機關及時修改或者廢止不符合、不銜接、不適應法律規定、中央精神、時代要求的規定。組織開展集中清理工作,應當明確清理的范圍、主要內容、時限要求等。

        第二十五條【溝通說明和征求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時,可以要求制定機關說明有關情況或者提供相關材料,制定機關應當予以配合;也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和書面征求意見等形式,征求有關部門、高等學校、法學研究機構、人大代表、專家以及利益利害關系方等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要求制定機關派有關負責人員參加會議,聽取意見或者回答詢問,或者聽取提出審查要求的有關機關、提出審查建議的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或者根據需要進行實地調研。

      第四章  處  理

        第二十六條【審查發現問題的溝通、詢問和反饋】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審查中發現規范性文件可能存在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與制定機關溝通,或者采取書面形式對制定機關進行詢問,制定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說明。

        第二十七條【審查意見的提出】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審查中認為規范性文件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必要時,也可以由法制委員會或者法制工作機構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召開聯合審查會議,要求制定機關說明情況,再向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規范性文件審查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職責的,由牽頭辦理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或者法制工作機構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第二十八條【審查意見的反饋和審查中止、終止】  制定機關收到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提出的書面審查意見后,應當在兩個月內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廢止的意見,并將該意見向提出意見的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反饋。制定機關同意對有關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或者廢止,并說明提出處理計劃和時限的,可以不再向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審查中止。

        經溝通,制定機關不同意修改、廢止或者沒有書面提出處理計劃和時限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依法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要求制定機關在兩個月內提出書面研究處理意見。

        制定機關按照書面審查意見對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審查終止,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將審查情況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報告。

        第二十九條【規范性文件的撤銷】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經審查認為規范性文件有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認為規范性文件有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所列情形之一,而制定機關逾期并經督促未反饋意見、不予修改或者廢止的理由不成立,或者未對有關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應當向主任會議提出予以撤銷該規范性文件的議案、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常務委員會會議對撤銷規范性文件的議案、建議進行審議時,制定機關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常務委員會會議經過審議,認為應予撤銷的,應當作出撤銷該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第三十條【要求修改或廢止規范性文件】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收到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提出的書面審查意見后,逾期并經督促未反饋意見、不予修改或者廢止的理由不成立或者未按照意見對有關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依法提出要求制定機關予以修改、廢止的議案、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三十一條【相同問題處理和重新報送備案】  有關規范性文件被糾正或者撤銷后,其他規范性文件存在相同問題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對修改的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重新公布;對廢止的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予以公告。

        對修改或者廢止的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報送備案。

        第三十二條【審查情況反饋和社會公開】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規范性文件審查結束后的三十日內,應當將審查情況向提出審查要求的國家機關或者提出審查建議的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反饋,并可以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三條【備案審查案例選編、交流和公開】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案例選編和交流工作,并根據需要向社會公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典型案例。

        第三十四條【規范性文件的溯及力】 規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推動建立健全備案審查工作機構,配備專職、專業的法治工作人員,加強人員培訓,提高工作能力。

        第三十六條 【備案審查納入兩計劃一要點和加強組織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列入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要點和監督工作計劃,納入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內容。省、地級以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還應當將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采取召開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會議、成立備案審查工作領導小組等形式,研究部署備案審查工作,協調解決備案審查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應當定期聽取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匯報,研究解決備案審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要時依法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三十七條【報備工作的督促、檢查和溝通協調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督促制定機關履行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的職責,及時了解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的有關情況,每年第一季度將上一年度的備案工作情況書面通報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和制定機關。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對制定機關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工作的檢查,對發現存在遲報、漏報和報送不規范等問題的,采取退回、要求補充或者更正后重新報送等方式處理,并適時將遲報、漏報等情況予以通報。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建立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并定期匯總、統計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和數據。

        第三十八條【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每年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將規范性文件審查工作情況納入其年度工作報告。

        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的內容一般包括:規范性文件接收備案、開展審查和糾正處理、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和對下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的情況,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根據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修改后,印送有關制定機關。有關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由法制工作機構印送有關制定機關研究處理。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在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載,并在本級人大網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九條【社會公眾有序參與和委托研究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引導社會各方面有序參與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機制,并暢通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提出審查要求和審查建議的渠道。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委托具備專業能力和條件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智庫等對規范性文件進行研究,并為備案審查工作提供專業咨詢等參考意見。

        第四十條【銜接聯動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銜接聯動工作機制。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加強與同級黨委、人民政府負責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工作機構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以及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關業務機構的工作聯系、溝通,加強備案聯動、移送審查、征求意見、會商協調、信息共享和能力建設等工作協作,增強備案審查整體成效。

        第四十一條【信息平臺建設和使用】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加強備案審查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全省統一的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信息平臺,提高備案審查效能,逐步實現備案審查工作數字化、智能化。

        公民、組織在線提出審查建議信息系統是全省統一的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信息平臺的子平臺??h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在其官方網站部署公民、組織在線提出審查建議信息系統。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制定機關應當按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規定使用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信息平臺,開展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和報送備案工作。

        第四十二條【數據庫建設和使用】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建立健全本省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數據庫,及時收錄各級各類國家機關制定發布和報送的規范性文件,為社會公眾提供規范性文件數據查詢、檢索和下載等服務。

        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按照數據庫共建共享的原則和職責分工,應當組織做好本系統有關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審核和報送等工作。

        第四十三條【報備和備案審查工作考核】  制定機關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和有關國家機關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納入法治廣東建設考核內容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考核。

        第四十四條 【備案審查理論研究和宣傳】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逐步加強備案審查理論研究,選聘備案審查工作咨詢專家,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備案審查研究基地和備案審查專家委員會。支持有關高等學校加強備案審查學科建設,培養備案審查專門人才,促進備案審查理論與實踐融合發展。加強備案審查宣傳工作,拓展宣傳方式和途徑,向社會公開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工作動態、重要進展和典型案例等,回應社會關切。

        第四十五條【備案審查工作聯系、指導和報告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審查工作的聯系和指導,采取舉辦備案審查工作會議、培訓班和開展案例指導、交流等措施,提高備案審查工作整體實效。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工作機制,并將聽取和審議的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選編的典型案例和接受移送審查的規范性文件辦理情況等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四十六條【責任追究一】  制定機關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三十六條規定,對發現存在遲報、漏報和報送不規范等問題的,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通知其限期報送或者補充報送;逾期仍不報送的,給予通報,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追究制定機關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七條【責任追究二】  制定機關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規定,未按照書面審查意見在規定期限內自行修改、廢止規范性文件,或者不予修改、廢止的理由不成立且未自行糾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撤銷或者其他處理后,給予通報,由有權機關依法追究制定機關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其他機關備案審查工作開展和人大監督】  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可以對本系統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作出具體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職責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報送備案和開展本系統備案審查工作等專項工作情況,接受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

        第四十九條【鄉鎮、街道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參照執行】  對鄉、民族鄉、鎮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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